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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细则

时间:2019年07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计划

第三条 奖励分为A类奖和B类奖,A类奖励金额为每人6000美元,其中特别优秀奖为每人10000美元;B类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美元。每位申请人同年度不能同时申请A类和B类。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

第五条 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第六条 A类奖申请人应为正在国外自费攻读博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于20256月30日以后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七条 B类奖申请人应为已确定回国工作人员,包括应届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应为在国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于20247月1日至20256月30日期间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后应为在国外自费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留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于20247月1日至20256月30日期间完成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9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八条 不受理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的申请。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国外初审,国内终审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10-1120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系统”(https://yxzfs.csc.edu.cn/),按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相关驻外使(领)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专家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及初审情况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不需寄送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有关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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